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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运青年 · 学丨李亚峰:寻衅滋事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拱墅检察 2024-03-18

守运青年 · 学

为营造业务知识学习氛围,进一步提升青年干警分析、判断、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拱墅区检察院以“守运青年 · 学”为平台,定期组织刑检干警学习研讨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主讲干警围绕某一罪名展开,以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提炼案件质效差异,共同提升办案素能。


NO.1  【寻衅滋事罪】

主讲人:李亚峰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01

以案释法

Law

Part .1  案例剖析

李亚峰首先剖析了一起自己承办的多次豪横耍赖吃“霸王餐”案件。


2019年9月,赵某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在某饭馆内用餐后拒不付款。商家报警,赵某被行政处罚。赵某不知悔改,分别于2019年10月、2021年7月、2022年9月以相同方式到多家饭馆用餐后拒不付款。


【解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犯罪嫌疑人赵某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到餐馆就餐并拒不支付餐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财物,其在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21年7月两年内实施三次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属于“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每次实施该行为后均被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破坏社会秩序,有刑事可罚性,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Part .2  延伸探讨

▲典型案例一:虐打流浪乞讨人员致其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5年8月2日晚,石某酒后在公园旁一处废弃的简易棚内发现一名流浪汉(有重度精神障碍,姓名不详)。便借着酒兴,逗流浪汉玩。因为觉得此人“不听话”,石某一怒之下拳打脚踢,并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对其屁股、大腿划了十几刀。流浪汉因惊恐、失血而昏厥。路人发现后报警,流浪汉被送医院抢救。经鉴定,该无名氏流浪汉体表创伤为轻伤一级。


【解析】

石某酒后耍酒疯,伤害流浪乞讨人员的犯罪动机就是故意挑逗、虐待他人,以满足自己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是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并且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后果,该无事生非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寻衅滋事罪所评价的随意殴打他人,可以是本案中的拳打脚踢,也可以是使用铁器、砖瓦等伤害他人。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攻击性较强、极易使他人重伤、死亡的凶器时,则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杀死、伤害对方的故意,应另当别论。



▲典型案例二:杨某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2002年年初,北京地区一度流传艾滋病患者为报复社会,用携带艾滋病病毒血液的针管偷扎无辜群众,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在此期间,从外地到京打工的被告人杨某某因其女友与之分手而产生怨恨心理。2002年2月10日14时许,杨某某携带一把木柄铁锥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车站乘坐开往东大桥方向的28路公共汽车,乘车上人多拥挤之机,用铁锥刺伤与其女友相像的女乘客杜某某的左腿根部,被杜某某及时发现指认,随后被车上的民警抓获。杨某某在公共汽车上扎人事件发生并经传开后,因误传,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而且也被当作验证艾滋病患者扎针报复社会的例证,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解析】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并不知道社会上存在“扎针”传播艾滋病的谣传,之所以扎被害人杜某某是因其女友与之分手而产生怨恨心理,而杜又与其女友相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前就已明知北京地区流传的“扎针”传播艾滋病的消息,并具有制造虚假恐怖气氛的目的,且杨某某持铁锥刺扎他人的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不符,因此,不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但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场所持铁锥随意刺伤他人身体,属滋事生非,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扰乱了社会秩序,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


02

法律分析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肆意挑衅和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和“小题大做型”(借故生非)寻衅滋事。从实践看,“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已极为少见,如认为只有“无事生非”才属于寻衅滋事,将极大地不当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破坏社会秩序,对此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03

行为类型

Law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


▲第一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殴打行为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两年内三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


▲第二种行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进行轻蔑的价值判断,它不限于针对特定个人,也包括针对一群人、一类人进行的谩骂;恐吓是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


▲第三种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这种行为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多次(两年内三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等。另外,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常见如:吃“霸王餐”,乘“霸王车”等行为。


▲第四种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行为,应当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比如,甲乙两人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就不能被评价为起哄闹事。


素材丨李亚峰

编辑丨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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